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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志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飞,王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71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张志飞,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王良,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树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飞诉被告王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志飞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