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任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10时54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什邡市洛水镇往成绵复线什邡北收费站方向行驶,行至北京大道什邡段28Km处时,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在此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被告人任某某进行检测,经检测,被告人任某某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任某某带至什邡市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送检的被告人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同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接受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什邡市洛水镇往成绵复线什邡北收费站方向行驶,行至北京大道什邡段28Km处时,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在此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被告人任某某进行检测,经检测,被告人任某某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任某某带至什邡市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送检的被告人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同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接受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调查时,冒充他人名义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同年6月18日其向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在最初归案时,未如实供述其真实身份,且醉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案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