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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翔绿能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名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翔绿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34号原告深圳市天翔绿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越华路。法定代表人龚学韶。委托代理人刘枝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名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81区。法定代表人刘兴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天翔绿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名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翔绿能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