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攀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攀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63-1号申请被执行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攀泰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攀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钱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68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攀泰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拨划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钱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