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XX枫。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郭世海。原告洪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枫、被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世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罗某的行为影响原告洪某休息,原告洪某多次规劝反遭殴打。2015年7月6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罗某殴打原告洪某致伤。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罗某答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洪某存在经常赌博屡教不改、不做家务及不孝敬长辈等恶习,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原告洪某。被告罗某并未影响原告洪某休息,2015年7月6日,原告洪某殴打被告罗某在先,被告罗某出于自卫才动手。双方结婚时,各自有各自的子女,现二人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愿意随哪方共同生活由子女自己决定。原、被告存在共同财产、债务,财产包括东京湾自由城2幢309号商品房的出售款451800元、台州纺织机械厂的股权、债务人为李江冰的60000元债权、债务人为原告洪某兄弟“昌满”的30000元债权;债务包括2005年5月17日债权人为林建郎的借款100000元、2005年7月23日债权人为江建国的借款130000元,要求由双方各半享有和承担。另外,原告洪某在2013年9月5日向李欠顺借款30000元,已由被告罗某代为归还,要求原告洪某向被告罗某返还。被告罗某因原告洪某的原因导致长期郁闷患上广泛性焦虑症,无收入来源且需继续治疗,要求原告洪某给予扶养费100000元。现被告罗某生活困难,没有房屋,要求原告洪某予以住房帮助,由被告罗某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43号2单元302室房屋内居住2年。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与被告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洪某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原告洪某、被告罗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洪某要求离婚,被告罗某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洪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提出的各项诉讼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洪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洪某预交),由原告洪某、被告罗某各负担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林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