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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改弟与冯富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改弟,冯富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冯改弟,女,1936年1月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慧芳,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富财,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改弟与被告冯富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改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改弟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