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史大红与杨丁祥、岳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102号申请人史大红。被执行人杨丁祥。被执行人岳学军。被执行人新乡市新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宝山东路中段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泉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双坛路83号。负责人刘继军,经理。史大红诉杨丁祥、岳学军、新乡市新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5年4月20日史大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马新生执 行 员 张文进人民陪审员 路传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