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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刘凤舞、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刘凤舞,王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17-1号原告王莉莉,女,汉族,干部,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舞,男,汉族,日照新奥燃汽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秀旺,聊城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静静,女,汉族,干部,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与被告刘凤舞、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王莉莉承担。审 判 长  任玉堂审 判 员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李方坦二〇一五���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