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刘凤舞、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刘凤舞,王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17-1号原告王莉莉,女,汉族,干部,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舞,男,汉族,日照新奥燃汽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赵秀旺,聊城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静静,女,汉族,干部,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与被告刘凤舞、王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王莉莉承担。审 判 长 任玉堂审 判 员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李方坦二〇一五���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