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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建与李德龙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李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778号申请执行人:韩建,男,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德龙,男,汉族,1962年6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韩建与李德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被告李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建损失3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