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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匡桂娥与欧阳翔、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匡桂娥。被告欧阳翔。被告谢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桂娥诉被告欧阳翔、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桂娥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桂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桂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