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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姬某某,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周至县司竹镇金官村北营街,村民。被告赵某(又名赵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周至县司竹镇金官村3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0日原告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