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孔某、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孔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苑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河道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孔某、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8日做出的(2015)河道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要求孔某、高某缴纳社会抚养费36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河道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孔某、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河道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孔某、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英审判员  王玉新审判员  白学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