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园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齐学娟与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学娟,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315号原告齐学娟,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尹芳,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强,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运嘉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学娟与被告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娟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学娟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齐学娟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