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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季昊熙与钱秋芳、窦烜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昊熙,钱秋芳,窦烜,刘承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昊熙。委托代理人刘丽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秋芳。委托代理人倪佳晶,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承叶。上诉人季昊熙因与被上诉人钱秋芳、窦烜、刘承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昊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昊熙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昊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季昊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汪芫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