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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铁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武汉铁路局武汉房建生活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铁路局武汉房建生活段,王笑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铁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铁路局武汉房建生活段。委托代理人吴赛琼。被执行人王笑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铁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在武汉铁路局武汉房建生活段的其他收入35060.13元。经查,被执行人王笑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亦无履行能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铁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审判长  潘永进审判员  夏绍汉审判员  熊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