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蒲坊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壁恒亮有限公司买卖合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蒲纺集团有限公司,赤壁市恒亮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蒲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赤壁市恒亮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蒲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恒亮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该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湖北蒲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辙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湖北蒲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