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振顺与于忠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顺,于忠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90号原告:于振顺。被告:于忠闯。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振顺诉被告于忠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晓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