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司崇峰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崇峰,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司崇峰,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王志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司崇峰借款本金31000元、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440元,共计36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志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司崇峰案件款3644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