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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集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市奇仕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集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市奇仕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奇思服装有限公司,安徽华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明,杨磊,艾荣付,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集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亚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奇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艾荣付,该总经��。被执行人:芜湖市奇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艾荣付,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欧贤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艾荣付。被执行人:章宁,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明所有的位于天池圣居A17#楼,杨磊所有的位于天池圣居B52#楼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