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冀东水泥集团北。法定代表人向以川,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山冀东发展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