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吉布阿各莫与天津市北辰医院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布阿各莫,天津市北辰医院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511号原告吉布阿各莫。被告天津市北辰医院,住天津市北辰区北医道7号法定代表人许建辉,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布阿各莫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医院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布阿各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吉布阿各莫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