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阮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阮某。被告:方某。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阮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余建华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