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艳飞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中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河雅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霆,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茹斌,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艳飞(曾用名高飞),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旭荣,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艳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金中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5)金中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