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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华生、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华生,李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754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文龙。被告金华生。被告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