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占林、李兆喜、李翠喜、李文喜与凉州区中坝镇中坝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林,(系蔡孝良三子)。申请执行人李兆喜,(系蔡孝良次女)。申请执行人李翠喜,(系蔡孝良三女)。申请执行人李文喜,(系蔡孝良四女)。委托代理人赵教庆,系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凉州区中坝镇中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长年,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的李占林、李兆喜、李翠喜、李文喜与凉州区中坝镇中坝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中坝镇中坝村民委员会应按调解书返还蔡孝良购房款120977元,并负担执行费124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5)凉执字第1420号和(2015)凉执字第1090号两案,中坝村委会返还的蔡孝良购房款120977元,其中由儿子李达林为蔡孝良办丧事从村委会领取30000元,李占林为蔡孝良从村委会领取36448元,剩余购房款54529元被执行人中坝村委会已交纳法院,两案的迟延履行金全部放弃执行。经协商,中坝村委会退还蔡孝良(母亲)的剩余的购房款54529元同意由赵教庆律师代为领取和保管,直到我们商量出分割方案后共同再由赵教庆律师处分别领取。现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两案均要求法院按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