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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罗成希与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希,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罗成希,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马玲,女,1977年7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希诉被告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成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成希以被告马玲经常居住地不在红寺堡区,红寺堡区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成希负担。审判长  马荣清审判员  宋建军审判员  郭海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