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12日,汉族,文盲,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麒,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冶生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