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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啟明、邹一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啟明,邹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啟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一美。上诉人黄啟明、邹一美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京山屈民立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啟明、邹一美上诉称:就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办事处对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上诉人多次向当地行政机关要求解决,均遭到拒绝,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屈民立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并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啟明、邹一美的诉讼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由其它机关处理的争议,其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沂审 判 员  周建立代理审判员  吴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