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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廖翠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1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8日转取保候审。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纪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29日间,被告人廖某某以“代理”的身份伙同上级庄家“阿娜”(具体情况不详)、饶某某(在逃)参与“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活动,先后收取赌民罗某甲、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76200元。后被告人廖某某利用cv6688等账号转投注给上级庄家“阿娜”、饶某某,并按10%的比例抽水,从中获利人民币7600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大埔县湖寮镇文明路37-8号七楼住房内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向公安机关退清了违法所得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时使用的电脑的硬盘一只、公安机关扣押的台式电脑主机及笔记本电脑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综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大埔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六合彩”投注单据、返还物品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房某某、何某某、邱某某、汪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罗某乙、罗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资料鉴定书,大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接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从中牟利,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敏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柳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