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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保玉、郝秀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保玉,郝秀云,殷忠元,王运兰,殷东华,杨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445号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聂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合。被告殷保玉。被告郝秀云。被告殷忠元。被告王运兰。被告殷东华。被告杨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金乡信用联社)诉被告殷保玉、郝秀云、殷忠元、王运兰、殷东华、杨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乡信用联社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85元,由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