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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063号原告舒某某,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朱某某,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9月9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舒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