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向法与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相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马相法,男,1955年5月24日生,回族,住扶沟县城关镇被告宋红卫,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原告马相法诉被告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相法申请撤诉,理由是:被告宋红卫外出无音信,下落不明。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相法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马相法负担。审判长 王献彬审判员 张 健陪审员 任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