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永民与黄标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民,黄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民,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黄标,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经开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标所有的位于亳州市经开区(南部新区)拆迁还原小区二期33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201514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