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长治市鹏蕊商贸有限公司与晋城市伊甸园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鹏蕊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伊甸园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长治市鹏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长明被告晋城市伊甸园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鹏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伊甸园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鹏蕊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长治市鹏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崔会青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