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存款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