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保字第2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崔伟云与被告杜瑞宗、被告高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伟云,杜瑞宗,高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66-1号原告崔伟云,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梁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瑞宗,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马正南,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学丽,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杜瑞宗的妻子。原告崔伟云与被告杜瑞宗、被告高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瑞宗、被告高学丽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外人何永安(男,汉族,1934年3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山丹街1**号2**室)自愿意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山丹街1**号建筑面积58.45平方米住宅(房权证兰房历西字第39**号)为崔伟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案外人何永安(男,汉族,1934年3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山丹街1**号2**室)自愿意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山丹街122号建筑面积58.45平方米住宅(房权证兰房历西字第39**号)登记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龚真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