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60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某某给付熊某某孩子抚养费共计2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2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米易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执行刘某某给付熊某某孩子抚养费2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