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某、王某甲等与王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丁某。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委托代理人王艺龙。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丁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被告王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自行承担(已付)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 斌速录员 叶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