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翠兰与周云恩、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翠兰,周云恩,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456-1号申请执行人潘翠兰,居民。被执行人周云恩,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周云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翠兰与被执行人周云恩、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翠兰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云恩、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潘民初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翀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