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定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鑫、豆连奎等与尹玉山、张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鑫,豆连奎,陈玉柱,马英军,尹玉山,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定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高鑫。申请执行人豆连奎。申请执行人陈玉柱。申请执行人马英军。被执行人尹玉山。被执行人张红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鑫、豆连奎、陈玉柱、马英军、与被执行人尹玉山、张红卫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8)定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