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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定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鑫、豆连奎等与尹玉山、张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鑫,豆连奎,陈玉柱,马英军,尹玉山,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定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高鑫。申请执行人豆连奎。申请执行人陈玉柱。申请执行人马英军。被执行人尹玉山。被执行人张红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鑫、豆连奎、陈玉柱、马英军、与被执行人尹玉山、张红卫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8)定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解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