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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海支行与朱树荣、潘翠云、朱永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海支行,朱树荣,潘翠云,朱永高,朱杏书,朱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4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海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小海镇新建街。负责人杨冬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树荣。被执行人潘翠云。被执行人朱永高。被执行人朱杏书。被执行人朱增宏。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树荣、潘翠云、朱永高、朱杏书、朱增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树荣、潘翠云、朱永高、朱杏书、朱增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