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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苍溪凤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高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驰、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顺生,饶玉清,蔡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胥顺生,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住广元市朝天区,系本案被害人胥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饶玉清,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住广元市朝天区,系本案被害人胥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蔡贤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1日,住广元市朝天区,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本院立案执行的胥顺生、饶玉清与蔡贤成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