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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国涛与刘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雄,万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雄,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刘健,系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国涛,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刘俊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俊雄上诉称:一、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从2010年起,其一直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170号经营一间饭店,并在附��租房居住至今,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纠纷实际上不是借贷,而是赌债。本案的“借条”是上诉人赌输后按赌场规矩写的,实际上并没有借钱。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出具的《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报告》显示,刘俊雄的户籍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白灰场路5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刘俊雄上诉称其从2010年起一直在广州市天河区居住,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另其上诉称本案并非借贷纠纷,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故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对此不作审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跃审判员 余锦霞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