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段航与赵胜利、王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航,赵胜利,王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431号原告段航。被告赵胜利。被告王雪华。原告段航诉被告赵胜利、王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胜利、王雪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段航在荥阳市做石子生意,被告赵胜利、王雪华为夫妻,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被告赵胜利、王雪华一直在原告段航处拉石子,截止2014年9月,被告赵胜利、王雪华欠原告段航石子款533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赵胜利于2014年12月28日给原告段航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款今欠到段航石子款五万三千三百元整欠款赵胜利2014.12.28.”被告赵胜利承诺,2015年2月9日前将欠款结清,到了2015年3月,被告赵胜利仍拒绝支付所欠石子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石子款53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段航在荥阳市做石子生意,被告赵胜利、王雪华系夫妻关系。从2014年7月至9月,被告赵胜利一直在原告处拉石子,共欠原告石子款53300元,被告赵胜利于2014年12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石子款53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赵胜利欠原告石子款53300元,有被告赵胜利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赵胜利支付欠款533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赵胜利和王雪华系夫妻关系,而该笔欠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故二被告应当对该笔欠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胜利、被告王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航石子款五万三千三百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段航自2015年6月18日(即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海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