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孔德来与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孔德来,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孔德来。被执行人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沈国梁。申请执行人孔德来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26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415.04元,用于支付执行人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所涉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