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安置小区AB区B3栋楼下的“花花洗头店”内摆放二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7月22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现场查获谢某、柯某等八名参赌人员。据被告人邓某供述,其在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计9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邱某、蒋某、卢某甲、卢某乙、谢某、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自愿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的麻将子若干和麻将桌两张,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人民币104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 丹 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章娜(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