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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俊与刘景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刘景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李俊,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景超,住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刘景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