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汉岗与卢煜辉、卢达昌、周秀英、东莞市和盛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高埗兴盛五金厂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汉岗,卢煜辉,周秀英,卢达昌,东莞市和盛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高埗兴盛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梁汉岗,男。委托代理人:袁正航、涂思琦,均为广东众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煜辉,男。被执行人:周秀英,女。被执行人:卢达昌,男。被执行人:东莞市和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村六亩。法定代表人:卢煜辉被执行人:东莞市高埗兴盛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村。法定代表人:卢煜辉申请执行人梁汉岗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21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煜辉、周秀英、卢达昌、东莞市和盛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高埗兴盛五金厂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高埗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2214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惠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