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冯少萍与利标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萍,利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冯少萍,女,1982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贡杰,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标,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晨东,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少萍与被告利标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利标提出管辖异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被告利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遂于2015年6月25日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5年9月10日下午三时整公开开庭,因原告冯少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少萍承担。审判员 谭梦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温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