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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社林与麻进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社林,麻进录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张社林,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麻进录,甘肃省合水县人。张社林与麻进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开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社林诉称: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5.244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麻进录辩称:因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维修,原告未维修,故拒付下欠的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张社林(乙方)与三里店行政村孙旗自然村村民代表张文平、麻友田(甲方)签订《孙旗村居民安置点基建合同》,约定:“工程为毛坯房,不含刷白,不贴地板砖及楼梯砖。乙方必须于2014年6月25日主体完成并于2014年8月30日竣工交钥匙。付款方式:基础正负零时,甲方必须付给乙方总造价的30%,主体完成付35%,竣工交钥匙付30%,扣除建筑质量保证金5%,一年后付清。”麻进录亦在甲方签字处签了字,张社林为麻进录修建住宅2处。2014年工程完工后张社林与麻进录进行了结算,麻进录2套房子总造价为69.2444万元,麻进录已付54万元,下剩15.2444万元未付。2014年12月,麻进录因居住房屋被拆迁无处居住,张社林便将2套房子的施工钥匙交给麻进录,麻进录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张社林要求麻进录给付剩余建房款时麻进录以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张社林便强行将1套房子收回,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3、建筑施工合同1份、结算清单1张,证实建筑施工及结欠工程款的事实;4、照片11张,证实车库、雨棚、地沟、小窗台、楼顶多处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张社林与麻进录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基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所负义务。工程竣工后,张社林与麻进录进行了结算,下欠工程款15.2444万元未付,扣除质量保证金3万元后(待维修后支付),麻进录应向张社林支付剩余工程款12.2444万元。麻进录辩称车库、雨棚、地沟、小窗台、楼顶多处存在质量问题,因工程在保修期内,且张社林对以上质量问题予以认可,同意进行维修,麻进录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麻进录辩称地暖存在问题,未提供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麻进录给付张社林工程款12.2444万元(已扣除保修金3万元);二、驳回张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张社林负担660元、麻进录负担264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忆林 更多数据: